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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彩票2023-01-31 16: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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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为奖励、实为门槛?跑单奖励让骑手陷入不停接单困局******

  看似“跳一跳就能够着”,实则掉进“连环套”

  跑单奖励让骑手陷入不停接单困局

  专家建议,平台算法设计应更人性化,保障骑手身心健康

  本报北京2月2日电(记者刘小燕)晚上10点,阿峰送完了最后一单外卖。回家打开软件后,他看到了上月跑单收入的最终数据:1月共收入15401.36元,其中活动奖励收入3342.6元,占比近22%。

  春节前后,多名外卖骑手向记者反映,跑单数量越多,获得活动奖励的机会越大,赚取的奖励金额也越高。但名为奖励、实为门槛的设置,也使骑手陷入不停接单的劳动困局,甚至产生安全隐患。

  “平台的活动每个月都不一样,但都是需要完成不同门槛的配送任务才有奖励,总之就是要多跑单。”据阿峰介绍,他1月31日参加了早中晚三个时段的“跑单礼”活动。按活动规则,阿峰在9点~15点跑单,完成9单奖励21元,完成21单奖励59元,完成27单奖励87元,完成33单奖励126元。为得到最高奖励,阿峰在该时段跑满了33单获得了126元,但此时他已经7个小时没吃饭了。

  由于完成任务量按接单时间计算,有骑手为了接够活动时间段内的单量,还会冒险接单。“有时时间快截止了,单量还没满足奖励门槛,有的骑手就会一边骑车一边刷手机接单。”阿峰说,还有骑手尽管电瓶车电量快耗尽了,也要先接单,就是为了凑够单量,但这样会引发道路危险。

  实打实的奖励数字,对骑手而言是有效的激励,却也给他们带来苦恼:一旦某段时间跑单量下降,不仅影响当时收入,还会对后续收入产生影响。在参加工作日“午高峰收入加速”活动时,阿峰的每单奖励有时为1.2元,有时却只有1元。“如果上周送单少,骑手等级就会下降,奖励也就下降了。”阿峰解释说,想要维持高等级,多接单、多送单就少不了。

 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发展研究所副所长郭元凯认为,平台推行的跑单奖励活动是一种用工管理手段,但并非可持续的方式。这种额外激励,很容易诱导骑手产生“跳一跳就能够着”的挑战心理,这就无形中延长了骑手的劳动时间,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,增加了骑手身心健康的风险。

  阿峰也坦言,跑单奖励活动更像是一串甜蜜的“陷阱”:“就像一个连环套,跑够了第二档奖励,就想着再够上第三档奖励,慢慢就越接越多。全部都想拿最高奖励的话,一天得跑20个小时,一天三顿饭都没法准点吃。”

  “不可否认,跑单奖励活动对于增加骑手收入、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具有积极影响,但骑手应根据身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工作量,不要把获奖励看作是必须完成的任务。”郭元凯建议,平台应将算法设计得更加人性化,保障骑手的身心健康。

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?******

 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

  阅读提示

  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以及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等,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。建议用人单位在“社保空档期”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。

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公司要不要赔?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。最终,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。

 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,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?

  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综合来看,在“倾斜保护原则”下,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,兼顾用人单位利益。

 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

 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。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。他和公司提前约定,工资按天发放。没想到上班第一天,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,不慎摔伤了右手。后经工伤鉴定,伤情构成八级伤残。

 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,老杨觉得很倒霉。事发后,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,但未达成一致。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,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。老杨不服裁决,诉至法院。

 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

 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,法院认为,因老杨是临时工,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,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。因此,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,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,符合相关规定,应予认可。

 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。记者了解到,目前该判决已生效,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。

  “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,理应被认定为工伤,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。”办案法官表示。

 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

  记者调查发现,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,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、公正原则前提下,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。

  同样事发湖南,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。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,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,鉴定为九级伤残。

 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,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,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,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。但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司作为用人单位,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。刘某虽仅工作一天,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。

 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,也属工伤。2017年,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。

  电子厂认为,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,也未签订劳动合同,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,自然就没工伤一说;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,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,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,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。

  但法院最终认定,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,小陈发生工伤,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。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。

 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,且回家途中死亡,算不算工伤?答案是:也算。同样是2017年的事: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,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。入职第一天,王某提出辞职,并办理了离职手续。不料当天下午,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,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

 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。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。法院审理认为,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,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。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。

 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

  “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: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,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。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。

  吕帅告诉记者,无论劳动者是“上班第一天”或是“未转正”,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,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,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。

  实践中,为了相互了解、选择,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“培训期”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等期限。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,不缴纳社会保险。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,企业便以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为由,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。“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,对工伤待遇没影响。”

  此外,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,或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理社保登记。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,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。

  “社会保险法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;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,但殊不知,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,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。”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:2020年10月,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,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,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,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。事后,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。

  “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‘社保空档期’的事件。”吕帅建议,在“社保空档期”,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。他同时提醒劳动者,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,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,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、劳动能力鉴定结果、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,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 (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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